1.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2.公积金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没有比例限制)。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利润分配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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