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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