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4.缓刑考验期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6.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7.禁止令
  (1)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P265)
  (2)期限
  ①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缓刑的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缓刑考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2个月;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②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3)执行、监督和处罚
  ①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宣告禁止令的,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③违反禁止令的后果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8.缓刑的撤销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应数罪并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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