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2.当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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