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特定: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2.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3.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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