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
  的强制执行权;(2)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3.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
  (2)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3)起算点: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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