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适用范围
  (1)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法律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3)法律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如生效的征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执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前置程序——催告(2012年新增)
  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决定,都必须事先履行催告程序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管辖
  经法定催告程序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而非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6.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书、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的材料和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2012年调整)
  7.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8.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由该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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