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议制度
  1.独任制
  (1)独任制是由1名“审判员”(不能是陪审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独任制只适用于“*9审”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2.合议制
  成员组成
  民事一审合议庭
  审判员+陪审员
  审判员+审判员
  民事二审合议庭
  审判员+审判员
  (二)陪审制度
  1.陪审员除不担任审判长以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2.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3.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4.陪审员任期5年。
  (三)回避制度
  1.适用回避的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
  (1)适用回避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适用回避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适用回避的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3.回避的方式包括两种:申请回避、自行回避。
  4.回避的审批
  (1)审批机关(第46条)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或书面”的决定。
  (3)当事人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4)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四)两审终审制度
  1.民事诉讼也适用两审终审制度。
  2.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一审终审”)
  (1)*6人民法院作为*9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
  (2)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五)公开审判制度
  1.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2.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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