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类
  1.原始证据(*9手材料)和派生证据(第二手材料)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使用间接证据不仅要审查其来源是否可靠,而且要保证各个间接证据之间互无矛盾。
  3.本证和反证
  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称为反证。
  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2013年新增);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陈述;
  (7)鉴定意见(2013年调整);
  (8)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民事诉讼中证明的对象通常包括:
  (1)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所根据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2.无需证明的事实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举证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时限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四)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收集
  1.人民法院主要承担查证责任(即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五)证明的过程
  1.证明的过程包括:提交证据、质证和认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3.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5.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高顿网校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7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