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1)案件具有给付内容;
  (2)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采取保全措施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进行;
  (4)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2)由于义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二)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条件
  (1)案件属于给付之诉;
  (2)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3)权利人生活困难或生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
  (4)被申请人(义务人)有履行能力;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先予执行的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3.人民法院决定先予执行的,必须用裁定书,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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