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其特征主要有:
  (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自由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
  (5)强制性。
  3.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2)拘束力;
  (3)公定力;
  (4)(强制)执行力。
  4.行政行为的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VS外部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VS具体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VS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VS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VS双方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VS非要式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VS不作为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VS损益行政行为
  (9)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10)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①行政相对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无权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②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立法自行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5.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6.行政行为的无效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
  (2)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7.行政行为的撤销
  (1)情形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2)效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8.行政行为的废止
  (1)情形
  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被修改、废止或撤销;
  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
  (2)效果
  ①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②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返还利益,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③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高顿网校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7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