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9节 税务管理体制
 
  【知识点】: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家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6职能机构。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1.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海洋石油企业缴纳资源税(其他企业的资源税归地税征管);
  (6)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除此之外的印花税归地税征管);
  (7)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8)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1)营业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归国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归国税征管);
  (5)车船税;
  (6)房产税;
  (7)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归国税征管);
  (8)城镇土地使用税;
  (9)印花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归国税征管);
  3.2002年至2008年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按以下规定执行:
  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4.2009年起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按以下规定执行:(重点掌握)
  (1)2009年1月1日后,新增的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新增的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3)银行(包括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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