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税法对销售的解释包括两类情况:
 
  *9类: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货币。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会计与税收的处理基本一致。
 
  第二类: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抵债、支付代购手续费等也视为销售,在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
  [例6-20]某汽车制造厂本月销售小轿车30辆,消费税率8%,出厂每辆不含税售价120000元,款项已到,存入银行。则相关会计账务处理为:
  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30×120000×8%=288000(元)
  收入实现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2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0
  计提消费税税金的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8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88000
  第二类情况在会计核算上按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在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按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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