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纳税地点
  二、税收优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四章营业税第六节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规定的内容。
 
  【知识点】: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地点
  境内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二、税收优惠
  1.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2.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3.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此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的营业税款中抵减。

扫一扫微信,*9时间获取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提醒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注册税务师课程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报考指南: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前冲刺:注册税务师考试试题   考试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