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一般规定(税法Ⅰ)


  高顿网校小编温馨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本月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18日。本月按季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22日。请按时申报。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的组成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或者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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