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了《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
 
  公告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附件1要求。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提出申请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或进口符合列入《目录》条件的新能源汽车。2.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3.有较强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增加“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送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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