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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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749号)
  三、经销商、销售代表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由于安利公司与经销商及销售代表之间只存在代理服务关系而不存在购销关系,不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不需要贴花。企业所签订的IT年度维护费(日常设备保养,如遇损坏,更换备件)合同、售后服务合同均不属于所列举的应税凭证。营销活动的代理合同、新车上市代理合同,如果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存在购销关系,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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