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体富: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有充足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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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化税收改革的内容很多,包括稳定税负、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
  在税收领域中,房地产税的问题是争论*5的,理论界、实务部门、包括广大群众都有不同看法。比如,有观点以土地是国有的等为理由,认为征收房地产税不具有法理根据。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影响是很大的。我认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具有充足的理论根据。
  现在房产税是按照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征的。条例规定对经营性用房征税,还规定自用房产免纳房产税。这个免税是优惠规定,产权所有人还是纳税人。
  土地是国有的,但对房产征税不涉及所有制问题,国有的、非国有的都得缴税。政府和国家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所有者,需要参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国有企业应该向国家上缴利润;另一方面国家是管理者,管理者就要征税,不管是国有的,还是集体的、私人的,作为管理者,一视同仁,都要向其征税。1983年实行“利改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征收所得税,就已经解决了对国有企业能不能征税的问题。
  从了解的情况来看,在西方,土地主要是私有,但也有国有,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都照样征税,英国、新加坡等都是这样的。
  我国《物权法》中,有对用益物权的规定。从用益物权的角度来看,也可以征税。
  现在房地产税立法的难度非常大,并不是因为不具备条件,主要是受利益影响。房地产税的征收将会影响很多方面,涉及宏观税负和提高直接税比重等问题,要保持税负稳定,涉及合并重复征税等一系列调整。从长远来看,我国房地产税税源很充足,对调节直接税比重会起到作用。在完善地方税体系方面,房地产税应该能成为主体税种。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不动产是*4征税的,成本最低,关键看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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