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税收相关法律》(债的转移与消灭)(2014.8.20)

  
     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转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属于待生效合同
  E.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有效,北海公司可不通过晨曦公司而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
  【答案】 A, C, E
  【知识点】债的移转和消灭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自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即告有效成立,不必经伟东公司同意,但只有在通知伟东公司后才对伟东公司发生效力(即北海公司有权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未通知伟东公司,该协议对伟东公司不生效,但在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之间该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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