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方法有哪些?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人在达成目标前80%的时间和努力,只能获20%成果,80%成果在后20%的时间努力获得。这个非常重要,很多人在追求目标的时候,由于久久不能见到明显的成果于是失去信心而放弃。须知好事多磨难,要有足够的耐心。人生之路很长,不要预期前80%的努力会有很大收获,只要不放弃,最后20%的努力就会收获辉煌。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9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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