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检查对象:所有承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包括公司、行政机关(含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税法规定需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检查范围:2011年至2013年度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向个人支付的其他应税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情况。
 
  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5日-7月31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9月15日)。各单位按规定认真对照自查,并于9月15日前将应补缴税款并入月度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入库。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16日-11月30日)。依据各单位自查申报的情况,由地税机关进行风险识别后,确认中、高风险单位,按计划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查实的,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nds.gov.cn)下载《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扣缴自查报告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自查报告表》或者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
  特此通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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