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高新"税务风险(三)

  高顿网校小编友情提示:由于监管趋严,“假高新”税务风险终将持续暴露,通过财务造假拼凑的“假高新”企业,将面临着各种情形的税务风险。
 
  近日(7月30日讯),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启动第二批重点检查,企业、认定机构、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被纳入重点检查的对象。监管不断趋于严格,“假高 新”税务风险终将持续暴露,通过财务造假拼凑的“假高新”企业,将面临着各种情形的税务风险。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攫取巨额税收利益,热衷于搞 “假高新”,置税务风险而不顾。2009年,审计署抽查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竟有85户不符合条件,占比高达73%。自从审计署 2009年公布高新技术企业抽查结果后,财政部、科技部、审计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不断加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检查力度,一大批“假高新”露出真面 目。“伪高新”的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不但要补缴巨额税款,日后也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对企业而言无疑面临着双重打击。
        未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认 定或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持 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方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复审期间,可在其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限内暂按15% 的税率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中《企业所 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六条*9款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 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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