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出现下列(    )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税收相关法律-单选题)
  A.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B.债务人移居国外,境内没有财产,债权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C.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D.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先诉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选项A、C不属于上述情况,选项B属于第(1)种情况。选项D也不选,如果保证人向主债务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则不发生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效力。
  提示:保证人之所以享有先诉抗辩权,是基于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质以及对主债务的补充性。因此,在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对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居于补充地位的,相当于第二顺位的债务人。只有在债权人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执行后仍不能获清偿时,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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