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售楼部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问题:我公司有一项目未完工结算,现将售楼部设于未销售的商业用房。稽查检查时针对售楼部用房,因未结算,需我公司暂估价值,缴纳房产税。我公司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你公司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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