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哪些?

  问: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人生就像一扇门,有人悲观于门内的黑暗,有人却乐观于门内的宁静;有人忧愁于门外的风雨,有人却快乐于门外的自由。其实,人生很多东西无所谓*4的,只要是你认为值得就是*4。成功与失败,幸福与不幸,在各自心里的定义都不会相同。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你想要的东西,别让它与你失之交臂,别让自己有太多的遗憾。人活的就是心态、心情,保持一个好的心态,人生就是一个快乐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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