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知识你问我答:拆迁安置房如何申报缴纳契税?

  问:拆迁安置房如何申报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因此对你超过拆迁安置补偿部分的金额是要缴纳契税的。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10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10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10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如果属于家庭*10住房,应向征收机关出具*10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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