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

  问:嵌入式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9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9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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