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小编温馨提示:三伏酷暑来临,专家建议,三伏天喝点荞麦茶,解暑又健康。祝各位考生轻松度过注册税务师考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为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现将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范围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在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填报《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网的资料下载栏文书表格中下载使用)并附报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说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符合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产品、劳务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ISO认证证明或者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检测报告等。
 
  二、纳税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失效或者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公告*9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公告*9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四、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号)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补充内容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07月09日

 
扫一扫微信,*9时间获取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提醒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注册税务师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报考指南: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前冲刺:注册税务师考试试题   考试辅导
        考试备考:注册税务师免费题库  网络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