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回复关于公司相互之间借款以及三方公司相互开票回款问题

  提问:
  1、两个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其中A公司向B公司借款,一段时间后A公司再还款给B公司,这样的情况税务上允许么?如果允许,两个公司应办理哪些手续?
  2、A公司是供应商,B公司是A公司的客户,现在A公司和B公司与移动公司合作。B公司通过移动公司的平台来购买A公司的产品以获得一些优惠。现在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B再向移动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最后移动打款给A公司。这样的操作税务上认同么?会不会存在什么问题?
 
  专家回复:
  1、两个非金融企业进行资金拆借,税务上是允许的。税法对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国税函[2009]777号文的规定,双方按照合同法签订借款合同。
  2、B公司与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自A公司采购货物,然后与移动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所采购的货物销售给移动公司,这样的交易税法是允许的。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法也是允许的。
  至于货款直接由移动公司付给A公司,可以签订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这个也是合同法允许的。
  但是这样做的风险是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的相关规定,B公司和移动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专家分析的政策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9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9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二、企业向除*9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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