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后来增加: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为零售环节征税。


镀金、包金首饰不属于零售环节纳税范围;


修理、清洗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


(三)税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