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代理人或购买者。


【提示】境内的界定: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劳务发生地、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标准


(一)分类目的与标准


1.划分目的: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2.两个标准: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并兼营批发或零售


批发或零售货物


营改增应税服务


一般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小规模50万元(含)以下80万元(含)以下500万元(含)以下


【提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


(1)纳税申报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


(3)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5)免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