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2014年11月,甲企业签订了两份加工承揽合同:受托为乙企业加工一批产品,合同注明甲企业提供原材料10万元,并向乙企业收取加工费2万元;受托为丙企业加工一批产品,合同注明丙企业提供原材料15万元,甲企业提供辅料3万元、收取加工费4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印花税()元。
A.57
B.75
C.95
D.120
A B C D【正确答案】B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答案解析】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10×10000×0.3‰+2×10000×0.5‰+(3+4)×10000×0.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