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纺织厂向乙棉花厂发出要约,称“购买甲级皮棉1吨,价格5000元,由甲纺织厂上门取货。”乙棉花厂收到该要约后,回函“同意,但我公司负责送货上门,甲纺织厂不必上门取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的回函属于(    )。
A.要约邀请
B.新要约
C.承诺
D.拒绝要约
【答案】B
【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故本题中乙公司的回函属于新要约。
甲企业于1月1日以信件的形式向乙企业发出一份订购药材的要约,要求10日内答复,乙企业于1月3日收到该要约,次日回函表示同意;但因甲企业所在地区连续数日遭遇暴雨导致通讯中断,甲企业至1月11日仍未收到该回函;因该药材价格下跌,甲企业遂于1月8日再次发函至乙企业,表示撤销其要约;1月14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先前的回函,未作处理。假设正常情况下,乙企业的函件可在5日内送达甲企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合同于1月4日成立
B.乙企业的回函属于迟延承诺,该承诺有效
C.乙企业的回函属于迟到承诺,该承诺有效
D.甲企业1月8日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撤销,导致原要约失效
【答案】C
【解析】 (1)选项A:一般情况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题中,乙企业的承诺在1月4日发出,而不是到达甲企业,所以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合同在1月4日并未成立,选项A错误;(2)选项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本题中,乙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因此不属于迟延承诺,选项B错误;(3)选项C: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本题中,乙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甲企业要求的日期内及时到达,不能按时到达是因为其他原因(暴雨)所致,因此该承诺属于迟到承诺,除非甲企业明确表示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该承诺有效;(4)选项D:甲企业的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甲企业1月8日的函件不能导致原要约的失效。
2014年1月12日,老王向老李出售自有的一栋房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到2014年6月10日,老王向老李出售该房屋,届时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生效;2014年6月15日,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老王和老李之间的合同自2014年1月12日起生效
B.老王和老李之间的合同自2014年6月10日起生效
C.老王和老李之间的合同自2014年6月15日起生效
D.若老王和老李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则该合同将不能生效
【答案】B
【解析】 (1)选项ABC: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老王和老李之间的合同自2014年1月12日起成立,但该合同于2014年6月10日起生效;(2)选项D:《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若老王和老李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不影响老王和老李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公司订购一批瓷器,双方约定货到后10日内付款。乙公司准备发货之际,了解到甲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资不抵债,遂通知甲公司暂停发货,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称此说法并无证据,予以否定,但为尽快取得货物,将50%的货款提前支付给了乙公司,但就剩余部分一直未提供担保,也未作出其他表示。根据以上表述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乙公司有权拒绝交付50%的货物
C.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1)因为乙公司并无确切证据,所以乙公司无权主张不安抗辩权,应当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无权解除合同,所以选项ABC错误。(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中止履行,但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其中止履行不符合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选项D正确。
2014年1月1日,甲企业欠A银行的借款到期,一直无力偿还;2014年2月1日,甲企业将其厂房无偿转让给乙企业;2014年5月1日,A银行得知此事实,拟行使撤销权,根据规定,A银行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是(    )。
A.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
B.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
C.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
D.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
【答案】D
【解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中,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为2014年2月1日,5年的除斥期间至2019年2月1日届满;A银行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至2015年5月1日,未超过5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500万元的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的主张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
B.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直接向丁公司追偿250万元
C.丙公司有权主张乙银行必须先向甲公司要求偿还,甲公司无力偿还时再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主张只承担250万元的保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甲公司追偿;向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相应份额。(2)选项C: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3)选项D:数个保证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并且没有与债权人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为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一个或数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2014年2月1日,王某委托程某保管钢琴的5000元保管费到期;3月1日,程某欠王某的1万元借款到期,程某以自有的一部高档摄像机提供抵押担保。3月5日,王某通知程某将其全部债权转让给赵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程某可向赵某主张抵销5000元
B.因王某与赵某之间的债权转让未经程某同意,所以不发生效力
C.若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应向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D.若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赵某可以主张实现抵押权
【答案】B
【解析】 (1)选项A: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2)选项B: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3)选项CD:在全部转让债权的情形下,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份机器买卖合同,价款100万元,买方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后乙公司因设备更新误工,只向甲公司交付了50万元的机器。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的金额为(     )。
A.30万元
B.40万元
C.50万元
D.60万元
【答案】B
【解析】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题中,定金合同在20万元范围内有效,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半合同,乙应当向甲返还=30+20定金×50%=40万元。
郭某出售一辆奔驰跑车,2月2日,与刘某订立买卖合同,刘某已经付清全款50万元,约定2月14日提车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月8日,与牛某订立买卖合同,当场提车,约定2月14日付款并办理登记手续;2月10日,与王某订立买卖合同,王某尚未付款,但当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月14日提车。2月14日,刘某、王某、牛某均要求郭某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应当与刘某履行合同,因为刘某的合同成立在先
B.应当与牛某履行合同,因为牛某受领交付在先
C.应当与王某履行合同,因为王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先
D.由刘某、牛某、王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郭某决定
【答案】B
【解析】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1年。半年后,甲将该房屋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丙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因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C.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自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D.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须经过丙的同意方能继续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甲对房屋是有权出售的,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B: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选项C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但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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