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承揽合同

知识点:承揽合同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