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17%)×17%
(3)发生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净值×17%
(4)营改增纳税人
销售已使用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依3%减按2%征收
销售已使用的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按适用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