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其中,甲公司受丙公司控制,丁公司受甲乙公司的共同控制。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计算甲乙公司的营业额时,不包括( )。
  A.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营业额
  B.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营业额
  C.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营业额
  D.丁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营业额
  【正确答案】: A, B, C
  【知 识 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答案解析】: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1)该单个经营者;
  (2)第(1)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3)直接或间接控制第(1)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4)第(3)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5)第(1)至(4)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选项D)。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1)至(5)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选项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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