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知识点:《经济法》-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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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合同效力
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合同的生效
(1)一般:原则上从成立时生效。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期限届至时生效。
(3)是否必须登记、批准?
①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