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依法对下列没有履行法定的纳税申报义务,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经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应尽快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未尽税务事宜,税务机关保留对其应纳税款的追征权;对其已领用尚未办理核销的发票,一并列为失控发票监管。
 
  附件: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发布公告非正常户名单
  汕头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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