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常常会涉及诉讼,这时可以分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已被判决败诉的,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2)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3)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当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
  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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