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
  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
  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
  2.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控股合并的情况下,上述差额应体现在合并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中,不影响购买方的个别利润表。
  吸收合并的情况下,上述差额应计入购买方的合并当期的个别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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