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吸收合并,合并成本要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进行分配,然后确定增加的资产、负债;
  如果是控股合并,在合并报表中应列示被投资方的资产、负债,也存在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分配的问题。
  以下四点需要注意,涉及到确认新的资产、负债问题(区别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要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或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在购买日,应当满足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有关的确认条件包括:
  (1)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无形资产除外),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资产确认。
  (2)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负债(或有负债除外),履行有关的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负债确认。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单独予以确认。
  注意: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无形资产的确定不需要同时满足资产的两个确认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3.对于购买方在企业合并时可能需要代被购买方承担的或有负债,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负债单独确认。
  注意: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预计负债的确认不需要同时满足其确认的三个条件(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在满足确认条件后,应以其公允价值计量。
  注意:
  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不应予以考虑。
  在按照规定确定了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后,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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