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发起设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到转出所所在省级协会办理手续,并提交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之外的转所申请材料,其中转所申请表转入所意见栏由本人填写“申请设立xxxxxx”。受理的省级协会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后,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会计师事务所申办成功的,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签字盖章后,到事务所所在省级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天内,办理完毕转入新所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申办会计师事务所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盖章后到所在省级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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