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的情形,具体参见教材488页。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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