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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恶意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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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的内容。
  【知识点】:恶意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1.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者原有股权份额,他方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者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
  2.他方股东请求侵权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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