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
  ①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
  (4)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偿还货款)”,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记载无效的事项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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