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初追索权的取得
  (1)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最初追索权的权利保全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付款人破产的司法文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通知义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