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方法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有三种:自行贴花办法、汇贴或汇缴办法、委托代征办法。
  【注意区分】
  ①汇贴——对于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
  ②汇缴——同一类凭证频繁贴花的,可按1个月的期限汇总缴纳。
  ③委托代征办法(P253)
  5%的代售手续费。
  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否已粘贴印花、是否足额、是否注销。
  (二)纳税环节
  书立或领受时。
  具体为: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
  (三)违章处理的特殊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2)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