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5.凡同时开采多种资源产品的要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划分不同资源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