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