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
  (1)股份有限公司从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持续盈利能力
  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审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